1.监考员甲、乙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详见附件1。
2.请监考人员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第一、三教学楼考场在一教205室领取;
第五、六教学楼考场在五教101室领取。
3.监考人员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监考,应在考试前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
重新落实监考人员后,报教务处办公室备案。 2017-2018-2统考周11周监考安排须知.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