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理工学〔2009〕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与分类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指因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或事件。按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为1级、2级、3级三个级别,其中1级为重大教学事故,2级为较大教学事故,3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见附件1)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处协同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人如对认定及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对1级、2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上报人事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对3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在单位内部通报,并报教务处备案。
一学期内,责任人若出现两次3级教学事故,则按一次2级教学事故处理,并上报人事处;责任人若出现两次2级教学事故,则按一次1级教学事故处理,并上报人事处。
附件:1.重庆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2.重庆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书
附件1
重庆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类别 |
事 故 内 容 |
级别认定 |
课堂 教学 |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
1级 |
教师无故缺课。 |
1级 | |
未按正常审批程序,擅自改变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活动。 |
2级 | |
未经同意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和地点。 |
2级 | |
未经同意擅自停课或者随意减少课时。 |
2级 | |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
超过5分钟:2级 5分钟以内:3级 | |
私自请人代课。 |
3级 | |
教师已获准请假、调课,但未及时通知学生。 |
3级 | |
教师上课时在课堂上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
3级 | |
未按计划要求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 |
3级 | |
实验 实习 |
教师在上实验课、带队实习期间擅自离岗。 |
2级 |
擅自不按实验大纲要求开出实验。 |
2级 | |
擅自改变实习计划。 |
3级 | |
遗失学生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 |
3级 | |
考试 |
命题教师、管理人员因失误或故意泄露考试内容。 |
故意:1级 失误:2级 |
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失误泄密或故意泄密。 |
故意:1级 失误:2级 | |
监考教师无故未到场监考。 |
1级 | |
监考教师监考迟到。 |
超过5分钟:2级 5分钟以内:3级 | |
试题命题或印制严重出错,导致考试无法进行。 |
2级 | |
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违纪和作弊考生不及时处理或上报。 |
2级 | |
监考教师考试结束后未认真清点试卷份数,考生试卷遗失。 |
2级 | |
不按照规定进行试题的命题或试题审查,试题不符合要求 |
3级 | |
未按规定在课程结束2周前交试卷、或未交齐A、B卷。 |
3级 | |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未组织考生签到。 |
3级 | |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
3级 | |
监考教师私自请他人代监考。 |
3级 | |
成绩 |
擅自更改、提高、压低学生成绩。 |
1级 |
遗失学生考试试卷或考试成绩。 |
2级 | |
不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学生的实验、实习成绩 |
2级 | |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未按要求将相关教学资料装订成册。 |
3级 | |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或报送考试成绩。 |
3级 | |
其他 |
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成绩、学籍、学历等各类证书或者证明。 |
故意:1级 失误:2级 |
学籍处理错误未及时纠正。 |
2级 | |
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排考或调课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
2级 | |
错购、错发教材。 |
2级 | |
未按要求正确填写教材征订单;使用教辅材料无计划或不按要求执行,而影响正常教学。 |
3级 | |
擅自占用教学场所、教室,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3级 | |
未按规定办理人才培养方案的微调。 |
3级 | |
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 |
与事故责任人 负同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