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规范性,强化研究生教学、科研、学位论文等各个培养环节的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事故分类及认定等级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培养活动中由于当事人(含指导教师、任课教师、管理人员等)故意或过失,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研究生正常培养秩序、培养质量、学校声誉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育教学事故的分类:按事故主体分为指导类、教学类、管理类;根据教育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育教学事故(I级)、严重教育教学事故(II级)、一般教育教学事故(III级)。
第四条 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按《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附件1)所示情节认定事故等级,表中未列入的情节但确属教育教学事故的,由研究生处及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根据具体事实,参照相应类别和等级认定。
第五条 一学期出现2次III级事故,按1次II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出现2次II级事故,按1次I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事故认定程序
第六条 在研究生教育正常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出现事故,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报告给相关单位和研究生处。
第七条 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填写教育教学事故具体情况及处理意见(附件2),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研究生处。
第八条 对II、III级教育教学事故,由研究生处作出认定;对I级教育教学事故,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拟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条 对I级、II级教育教学事故责任人,上报人事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III级教育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报研究处备案。
第十一条 经认定后的教育教学事故与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评优评先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类别 |
事故情节 |
等级 | |
指 导 类 |
1 |
指导教师不按要求为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
I |
2 |
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抽查中出现两次不合格,经论证核实属指导教师责任。 |
I | |
3 |
指导的学位论文在上级主管部门抽查时出现一次不合格,经论证核实属指导教师责任。 |
I | |
4 |
指导教师不按要求对研究生进行定期指导或未认真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核。 |
II | |
5 |
指导的学位论文与本研究方向完全不一致而又未指导学生整改。 |
II | |
6 |
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抽查中出现一次不合格,经论证核实属指导教师责任。 |
II | |
7 |
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抄袭。 |
II | |
8 |
因指导教师责任,未对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研究生直接参加学位论文开题。 |
III | |
9 |
因指导教师责任,未对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审核,研究生直接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
III | |
教学 运行 |
1 |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
I |
2 |
任课教师无故缺课;未经同意擅自停课或者随意减少课时;经批准调课后未按规定补课。 |
I | |
3 |
任课教师未按照课程要求组织考试或未在规定时间提交试题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
I | |
4 |
考试命题错误达到卷面成绩20%以上。 |
I | |
5 |
任课教师在试卷传送、印刷、保管中出现试题泄漏。 |
I | |
6 |
任课教师擅自更改、提高、压低学生成绩。 |
I | |
7 |
监考教师无故未到场监考。 |
I | |
8 |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含)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含)(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
II | |
9 |
因任课教师或实验实习指导人员原因造成设备损害或人身伤害。 |
II | |
10 |
考试命题错误达到卷面成绩10%以上。 |
II | |
11 |
监考教师迟到,开考超过10分钟(含)(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
II | |
12 |
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擅离岗位,或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违纪和作弊考生不及时处理或上报。 |
II | |
13 |
监考教师或任课教师丢失试卷档案。 |
II | |
14 |
试题评阅粗糙无批改痕迹或课程考核论文无评语。 |
II | |
15 |
任课教师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上课地点或请人代课。 |
III | |
16 |
任课教师办理调课手续,但未及时通知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III | |
17 |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
III | |
18 |
任课教师上课时接听、拨打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
III | |
19 |
考试命题错误达到卷面成绩5%以上。 |
III | |
20 |
A、B卷试题内容雷同超过30%。 |
III | |
21 |
监考教师迟到,开考不超过10分钟(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
III | |
22 |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
III | |
23 |
监考教师私自请他人代监考。 |
III | |
24 |
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成绩或未按要求将相关教学资料装订成册。 |
III | |
教学 管理 |
1 |
有意出具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明。 |
I |
2 |
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答辩等培养环节未按要求进行。 |
I | |
3 |
由于汇总错误导致学生个人信息错误每年超过10例。 |
I | |
4 |
学位论文申请材料中出现违反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如选票涂改、替换、多票或少票、选票无公章或在毕业论文答辩栏中有记号,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或根据文件规定不能授位的却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私自更改答辩委员会决定。 |
I | |
5 |
学位论文中出现材料缺失、材料不全等情况每年超过10例。 |
I | |
6 |
不按规定提交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造成不良后果。 |
I | |
7 |
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伪造成绩。 |
I | |
8 |
学位申请材料中出现严重违反文件规定的情况,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到会人数没达到规定即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私自更改答辩委员会决定。 |
I | |
9 |
由于汇总错误导致学生个人信息错误每年超过5例。 |
I | |
10 |
由于对相关文件不熟悉而出现的问题:如学习年限不够,论文发表没有达到要求,答辩委员会成员不符合文件规定,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仍然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并递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
II | |
11 |
学位论文中出现材料缺失、材料不全等情况每年超过5例。 |
II | |
12 |
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 |
II | |
13 |
课程表、考试安排表、调课通知等考虑不周到,或者未及时、准确传达到学生、教师手中而造成停课、停考、冲突或教室空堂达15分钟以上。 |
II | |
14 |
过失出具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明。 |
III |
附件2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处理表
事故责任人 姓 名 |
周玲 |
事故责任人 所在单位 |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
事故具体 情 况 |
第9周五下午7-8节提前5分钟下课。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当事人 所在单位意见(含事故认定等级) |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
研究生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管校领导意见(含事故认定等级) |
分管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